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
創建時間:2025-04-15 15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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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
一、為了加強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管理,規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行為,維護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市場秩序,電力安全,根據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、《電力監管條例》和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二、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(以下簡稱許可證)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、頒發、管理和監督,適用本辦法。
三、電力監管委員會(以下簡稱電監會)負責指導、監督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。
電監會派出機構(以下簡稱派出機構)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、審查、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。
四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,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。除電監會另有規定外,每個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,不得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活動。
本辦法所稱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,是指對輸電、供電、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和試驗。
五、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活動,受法律保護。
